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1/03/30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力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所属的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内容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换算成百分制时,取中值分即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实行学分制的,成绩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学分。
第八条 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学生缺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十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或缓考。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合格计,并注明“补考合格”字样;因请假而补考的,其成绩以实际分数计,但要注明“缓考”字样。考核舞弊者,取消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到75分(中等)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
第十三条 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门数未达到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二分之一者,应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门数仍有二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六条 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5分(中等)以上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批准。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级制,按学分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原则上,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应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原则上,高于或等同于中等职业教育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能出示有效学习或资格证明的均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核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报转入学校所属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省属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可由学校提出调整专业,但需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征得学生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l、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3、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年)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留。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学校可准其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因留级、休学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一学期旷课超过六十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二十八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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