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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06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要求,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是指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规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资格,在办学条件符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要求的学校注册并在校学习,学习时限和内容达到《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要求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学生。

 

二、免学费范围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享受对象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涉农专业为教育部2010年修订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农林牧渔类”全部35个专业,具体包括:设施农业技术、现代农艺技术、观光农业经营、循环农业生产与经营、种子生产与经营、植物保护、茶叶生产与加工、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蚕桑生产与经营、中草药种植、棉花加工与检验、烟草生产与加工、现代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技术、园林绿化、木材加工、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特种动物养殖、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经营、淡水养殖、海水生态养殖、航海捕捞、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农产品营销与储运、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农村电气技术、农业与农村用水、农村环境监测、农村经济综合管理、农资连锁经营与管理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我省中职学校城市户籍人数的5%比例确定。重点考虑以下几种类型: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2.孤残学生;3.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生;4.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5.无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低下的学生。

三、免学费标准及分担比例

 

第五条  免学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630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省财政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对地方中等职业学校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因免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当地财政按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确保各学校免学费后正常运转,保证教育质量。省将根据物价水平变动的因素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第六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地方所属学校所需经费,欠发达地区(含惠州市、肇庆市和恩平市,下同)地级以上市(市辖区)、县(市、区),不分生源,省财政负担70%,地级以上市(市辖区)、县(市、区)财政负担30%;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以上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不含深圳市、惠州市、肇庆市和恩平市,下同),生源地为欠发达地区的,省财政负担70%、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负担30%,生源地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省财政负担10%、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负担90%。江门的台山市、开平市,不分生源,省财政负担49%、地方财政负担51%

第七条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地方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管理办法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四、免学费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  省根据当年的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核定下年的补助资金。采取提前告知或年初拨付的方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并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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